美國商標的申請人資格
- 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;
- 根據1988年商標修改法令,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;
-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如在其本國已註冊,雖尚未在同美國的商務活動中使用,但已在他國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該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。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事宜;
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流程
常見問題
- 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。
- 根據1988年商標修改法令,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。
-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如在其本國已註冊,雖尚沒在同美國的商務活動中使用,但已在他國使用或打算按
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該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。 - 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事宜。
- 意向使用:申請–受理–審查–公告–提交使用證據–註冊–發證;
- 實際使用:申請(提交使用證據)–受理–審查–公告–註冊–發證。
遞交申請文件。 (受理通知時間約1個月)
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。 (審查時間約4-6個月)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同時進行,完成審查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下發官方審查意見(即駁回通知),該駁回通知的複審時間為6個月,申請人須在6個月內進行複審。
公告。 (公告時間為3個月)
核准註冊。公告期間若無任何第三人提出異議,或異議裁定不成立的,該商標申請即被核准。
提交使用證據。自註冊之日起5-6年內,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使用證據以證明商標仍在持續使用,否則商標歸於無效。
- 在美國,使用不是獲得商標註冊的惟一基礎,但商標註冊必須透過使用來維持。美國法律要求註冊商標必須在商業上使用,廣告使用不被視為使用。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不使用,被視為初步放棄,商標註冊可因未使用而
撤銷。 - 另外,依美國商標法規定,商標註冊人在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宜誓書,宜誓註冊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於宣誓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上,該商標註冊才繼續有效。